工作人员员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确保我局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秉公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江苏海事局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各直属局(处)、各单位经济实体的人员,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代币券、卡),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不论价值大小,必须登记上交。
公务活动指:船舶注册登记、进出港签证、船员考试发证、签发海员证书;船舶违章、海事污染处理;危险品货物进出港口运输检查、咨询及岸线、水域审核、水工审批:项目立项、资金确定、设备购置、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验收;核定财务预算;干部考核、任免;毕业生分配和转退军人安置;核定工资总额;审批招工招生计划及职称评定等。
第四条 江苏局工作人员在其它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而收受的礼品,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必须先登记、后处理。凡价值超过200元(含200元)以上的礼品,各种礼金、礼券、回扣(不论数额大小)以及高中档实用物品,如工艺品、服装、皮鞋、领带、衣料、酒水、成条香烟等,必须登记上交,由接受登记部门视情处理。
第五条 对上交的礼品,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高档耐用物品,按有关规定拍卖或留单位使用。
2、本人愿意留用的物品可折价给上交人员。
3、所有处理的礼品收入一律纳入行政收入,各单位经济实体礼品的处理收入冲减其管理费用(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可作清退)。
第六条 按上述规定必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自回单位之日起)15日之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礼品和登记表一并上交。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为本规定的执行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礼品的登记、上交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礼品登记和处理情况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于每年七月上旬和次年元月上旬两次在局机关内公布,并于每年底向江苏海事局纪委报告。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礼品登记制度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如发现有礼品不登记不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各单位党组织、行政或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有关人员登记上交。根据礼品价值多少,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礼品价值较少,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表示悔改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对接受的礼品必须在15日内上交(包括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代币券、卡),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按违纪追究。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