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政风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风社会监督员的管理,有效监督海事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升海事执法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风社会监督员(简称社会监督员)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关心海事和航运事业的发展,熟悉或了解海事职能和执法规范,热心监督工作;
(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敢于谏言;
(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监督的能力和工作条件。
第二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的范围:
(一)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部门;
(二)地方政府、执法执纪部门、有关管理部门;
(三)有关港航单位、航运公司、涉水单位等。
第三条 聘任社会监督员的程序:
(一)按照单位的类别、分布、规模等情况确定受聘单位,局属各单位聘请社会监督员的总人数不少于15人。
(二)局属各单位向受聘单位(部门)寄送拟聘通知。
(三)受聘单位(部门)依据约聘的要求,推荐一名符合条件的人选应聘社会监督员,并填表反馈至相应单位。
(四)根据受聘单位(部门)的推荐意见,经审核后由局属各单位向被聘人员颁发聘书。
(五)被聘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时,约聘单位应及时调整。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任期:
(一)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聘期届满后,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其本人意愿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续聘或调整。
(二)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可不公开单独聘请有关人员担任社会监督员,聘期不定。
(三)社会监督员不胜任工作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随时解聘。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负责反映海事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以及执法行为不当、工作不负责任、态度蛮横、以权压人、故意刁难、打击报复、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提出加强和改进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征求和收集本单位(部门)和个人对海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做好与海事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促进彼此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
(五)积极参加海事部门安排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六)积极配合海事部门对有关事宜的调查核实。
(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查阅海事部门有关政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资料;对涉及监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有权询问或与海事部门商讨。
(二)对所反映的问题,有权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保密。
(三)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有权要求给予反馈。
(四)对因履行监督职责而受到责难的,有权要求海事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五)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对海事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政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暗访,有权提出表扬、建议和批评。
(六)不公开单独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可直接向主要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七条 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纪检监察部门对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登记、分类,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反馈纪检监察部门。
(二)对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三)对反映的不正之风和违纪执法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四)对良好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活动的方式及联系方法:
(一)局属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 局属各单位每年至少走访一次社会监督员所在的单位(部门),重点走访航运企业和港航单位,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 每年年底前,在开展政风社会评议的同时,局属各单位应向社会监督员寄送“政风状况评议表”,各社会监督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填写评议表并寄回。
(四)其它联系沟通、主动接受监督的方式。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是社会监督员的管理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海事局行风建设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