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劳动报酬,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因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其2014年8月至9月的劳动报酬13423.1元(刘建龙4330.6元、张朝英2961.9元、蓝柳青3200元、蔡彩云2930.6元),于2014年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于2015年5月25日分别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的劳动报酬。但是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一直以经营状况欠佳为由,拒绝向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支付劳动报酬。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审查后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6)桂0202执746、747、748、749号案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6月1日向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2016年7月26日,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向该院报告称,其经营状况不佳且有股权纠纷(另案)拒绝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该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多次、反复进行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执行本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院执行员到达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柳州市柳石路382号进行调查。经核查,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生产场所系向柳州市建益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现仅有办公室人员留守。本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而陷入困境。2016年10月30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1月15日,本案投诉人向该院报告称,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在某商场进行产品展销。得知此线索后,院党组高度重视,2016年11月16日即对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勇进行约谈,但黄志勇仍然表示公司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履行。因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支付工资的义务,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对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勇作出四案共罚款计8万元的决定(每件案件罚款2万元),黄志勇当即表示愿意履行。2016年11月18日,黄志勇向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3423.1元。至此,(2016)桂0202执746、747、748、749号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四案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追索劳动报酬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此类案件的执行也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心和难点。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利用无自有房屋、财产情况难以核查的客观情况,以公司经营困难为借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这些都不是拒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理由。本案的顺利执结表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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