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部门: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厦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拟定对近期入厦船舶实施专项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时间范围
2017年6月1日至9月5日,凡拟进入厦门管控水域的中国籍船舶;
2017年8月1日至9月5日,凡拟进入厦门管控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二、具体事项
(一)实施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中国籍船舶应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所列检查项目。专项安全检查可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二)进行专项信息报告。中国籍船舶在离港前均应进行船舶信息和船上人员信息专项报告,上一港为国外港口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报告。
(三)实施船舶保安专项检查。外国籍船舶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开展保安专项检查。保安专项检查应结合港口国监督(PSC)工作开展,如船舶未进入PSC窗口期可仅限于开展保安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当出具PSC检查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录入CCIS系统。
(四)强化现场核查。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厦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各分支海事局(处、组)负责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专项检查和辖区内所有船舶的现场核查。
(二)局船舶监督处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专项检查和外国籍船舶保安专项检查。
(三)《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和《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应当日录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入厦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
(四)在办理船舶进口岸手续时,应将拟进入厦门《船舶信息报告表》和《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在船舶离港前录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入厦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并船舶信息通报局船舶监督处。
四、其他要求
(一)专项检查工作通知要求详见附件。
(二)盐城海事局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厦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自行开展工作。
附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厦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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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6日
附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厦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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