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部门:
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国际航行大型散货船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海船舶函〔2017〕560号)要求,我局开展大型散货船专项检查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时间范围
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具体事项
(一)检查目标:国际航行散货船舶。
10000总吨以上及船龄15年以上国际航行散货船,应作为优先检查目标船舶。未接受专项检查的油改散型的散货船不受检查窗口期限制,除特殊情况外,活动开始后油改散型的散货船首次到港时须开展PSC检查,之后按照东京备忘录组织选船标准窗口期进行检查。
(二)检查形式:结合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开展。
(三)检查内容:以散货船结构为检查重点,包括以下检查内容及要素。
1.船岸双方共同确认的散货船装卸载计划(IMO Res A.862(20));
2.经批准的船方对货物和压载的操作手册;
3.船上的散货船加强检验文件 (IMO Res. A744(18));
4.测厚报告;
5.舱口盖风雨密;
6.舱口角隅和舱口围;
7.货舱肋骨/板材;
8.货舱舱壁结构;
9.压载舱结构。
三、职责分工
(一)各分支海事局(处、组)负责辖区内散货船的现场核查,发现船龄15年以上国际航行散货船或油改散型的散货船等情况及时通报局船舶监督处。
(二)局船舶监督处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散货船和外国籍散货船专项检查。
四、其他要求
(一)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结合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对中国船级社(CCS)检验的船舶检查时应与验船师共同开展,其他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组织的船舶检查前由代理机构通知验船师,视情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二)盐城海事局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国际航行大型散货船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和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特点自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国际航行大型散货船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联系人: 薛鹏 0518-8231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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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3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国际航行大型散货船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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